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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回国手续的有关规定
圣彼得堡中文网 来源:领事馆 发布日期:08-05-07
各位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人员留俄须知》中关于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条款规定:

  1.“进修人员在留学期间不享受公费休假或自费休假待遇,一般也不得擅自承接其他任务回国;

  2.学制为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享受公费休假一次,公费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费资助停发;

  3.本科生、研究生每年可自费回国休假一次,第一次自费休假必须在学习期满半年后进行,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费资助停发;

  4.申请回国休假的本科生、研究生必须向留学院校、导师请假,获准后,持本人申请及学校、导师同意函到教育处(组)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回国休假者,将予严肃批评并依据其护照出入境签证日期扣发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费。”

  5.为严格执行《国家公派人员留俄须知》中有关休假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回国前需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回国申报单》,申报单由留学人员本人填写,教育处(组)留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根据留学人员本人护照核实,签字后交财务人员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6.互换项目、俄罗斯政府单方奖项目的公派留学人员,在办理回国手续时,还应提供留学院校出具的每月领取助学金的明细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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